法律规则心得体会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5篇
法律它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还要去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可以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规则心得体会,如果大家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篇1
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守职业道德。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厂里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应该继续的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的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安全法制教育学习,不断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员工所要履行的职责,重点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篇2
10月21日年我校举行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教师学习会议。听了两节不同学科的示范课说课并进行了讨论。总的感觉,这次学习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题明确,突出了学科如何渗透法制教育;二是学习形式注重示范性,两节示范课说课分别从不同学科演示说明了学科如何很好地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问题。我认为,作为教师应有如下要求:
一、树立法制观念和意识
每个教师都应树立和强化学科渗透的观念和意识。把“学科渗透”的观念牢牢地扎根在心里,化为内心信念,再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用心学习、思考和研究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们每个人都有体会,凡事只要我们用心了,效果肯定不一样。所以,我们必须用心学习、思考和研究学科渗透问题,用心学习、思考和研究对学校有用、对学生有益的如何“做人”的问题。
三、用力实践和探索
给力就是要不遗余力,不怕吃苦和受累,不怕劳心劳力,只要有利于学生“做人”的养成,在所不惜。“教育必须对生命丰富的、差异的、深刻的内涵作出回应。”执着是生命中最美的东西。我们从事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在我们的生命航程中,因教育而赋予了我们许多的亮点和精彩。
四、创新教育
毫无疑问,教育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创新的意义在于不断适应学校法制教育的新形势、解决学校法制教育的新问题、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新途径。每个教师都应该关注并致力于学校法制教育的创新。这需要我们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需要我们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自我反思,需要我们有敢于打破传统、置疑一切的勇气。
五、教师的言传身教、润物无声
一个学生就是一本丰富的书、一个多彩的世界。学生是鲜活的生命体,每个人都独一无二、不可复制。要培养他们成长、成人、成才,成为他自己,首先得尊重他们,从思想上、感情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个性。其次要用自己的言传身教引导他们、感染他们、影响他们。简单地说,要教育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你首先是一个遵纪守法者。
总的感觉,这次学习主题明确,突出了学科如何渗透法制教育;培训形式注重示范性,分别从不同学科演示说明了学科如何很好地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问题;突出了参与与互动,讨论很热烈,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很投入。
通过这次学习,有很多的收获的启发,我相信在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观念上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在具体操作上有了更多一些的感受,在今后的工作思路上更加清晰,从而为今后更加搞好学科渗透法制教育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篇3
今天,我校开展了一个有关法制宣传的活动,主要由一个警察叔叔来做我们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演讲人。
下午第一节课,警察叔叔分别先跟我们讲了小学生离奇死亡的原因,例如火灾、中毒、绑架、溺水、自杀等一系列死亡事件。
首先,老师与我们讲了小学生应注意的交通安全知识,小学生不能闯红灯,横穿马路,不在马路上拍球或做危险动作。
然后,警察叔叔与我们讲了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他说了一些关于安全用餐问题。最后,警察叔叔让我们说说在家庭中遇到的困难,同学们积极发言,有的说煤气中毒怎么办,有的说有人溺水怎么办,有的说被绑架怎么办,警察叔叔没有被难住,而是有条有理的讲解说明。
我从这次活动学到了几个道理。一、不能在马路上玩耍,拍球,停留;二、不能在红灯时,横穿马路,遵守交通规定。三、在过路时,要走斑马线,看左右没有车再通行。四、多学习安全知识。五、不吃商店里的“三无”食品。六、在买东西时,要去有证商场购买,看看商品有没有过期,有没有产号,有没有食品合格证。
这次法制宣传日使我终生受益。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篇4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明白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我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谓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资料,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我完美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我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我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完美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完美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们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撼着我们的心灵能够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向受用!
听了今日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我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我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我的言行。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我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法律规则心得体会篇5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尊严在一个人一生中是比性命理重要的东西。俗语“千夫所指,无疾而死”,意思是一个人如果被众人唾弃,没有尊严,就是不生命也会很快死去。为什么会这样呢?
没有尊严实在可怕。法国大教育家卢梭曾根据自已的切身体会说过这样一段话,甚于犯罪,甚于死亡,甚于怕世上的一切。如果“丢脸”是一项简单的惩罚,恐怕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巩惧吗?这其实与我们所说的相呼应。
心理学家认为,对于社会中人的最残酷的惩罚,就是剥夺尊严。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感叹:“我还有什么脸活呀?”瞧,这并不是没钱活下去,没有面子最可怕。一个人犯了错,甚至犯了罪,进了监狱,也是要给予他面子的。我们都知道对待犯人不许任意打骂的道理,并且要经常教育他们,鼓励他们,给他们留下希望。如果把尊严彻底给剥夺了,他们可能会从此彻底沉沦下去。其实,很多犯人出犯人出狱后心理不平衡,有自卑感,意志消沉,都是感悟到活得不有尊严,活得很痛苦。
当代心理学证明,一个人,只要能保持自已尊严,自已的本质,在精神上就有了支持,他也就因此而感到做人的资格,做人的意义。人们在社会上忙碌着,忙着升学考试,忙着挣钱发财长官,这一切背后都有一个因素:可以通过这一切而得到人们的赞叹,羡慕,在世人面前证明自已的价值。否则的话,大学考得再好,钱挣得再多也没有意义,也很少有人会刻苦学习,力求上进的动力。所以说,如果没有尊严的需要,个人的进步就会成为空话,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但是,尊严也不是一个僵死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尊严有不同的内涵。但无论怎样,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尊感,永远都有它一成不变的价值的内核。古今中外,人类信仰的都是正义,善良,勇敢,仁爱符合于人类道德价值的品质。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不要怀疑不管哪一个时代忽然流行起“自私”、“虚伪”,也不要被一阵歪风吹迷了眼睛,否则的话会受害无穷。
青少年缺少的是经验,是明晰的辨别力,容易被一些富有刺激性的现象所迷惑,这实在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有的学生看了港台电视剧,竟然很羡慕里边流氓阿飞的“厚脸皮”,认为那种嬉皮笑脸遭人指责还满不在乎是一种时髦,于是也学着样儿:“我就是不要脸,怎么着?”
不要脸是很可怕的。很多人可能会对你的“不要脸”愤怒,无可奈何,但是你一旦放弃尊严,你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从其结果看,不在乎尊严可呈现一时之“豪气”,但这是多么低劣的豪气!它会使一个人一步步走入深渊、走向犯罪,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从另一方面说,就算一个人走不到犯罪的那一步,在一个以尊严为标准的社会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很难生存下去。他会得不到同情、理解、有爱和帮助,周围的人都鄙视他,厌弃他,甚至惩罚他,使他处处感到自己不像一个人,这感觉本身就是一种煎熬,他的生存也就没有了乐趣。说到底,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只能是被社会、人群抛弃的人,同时也是被自己的人生抛弃的人。
所以,为了维护青少年的人格尊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烈呼吁所有教职员工,警钟长鸣!否则,你们的饭碗将会打破。